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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局机关制度

 

机关学习制度

    1、为适应新形势交通工作需要,局机关将继续完善机关学习制度,有目的、有组织地在职工中开展自学和集体学习活动,不断提高机关职工政治、业务素质,更好地服务交通工作。

    2、学习内容: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法律法规,以及本职工作中需掌握的业务知识;市委、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;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。

    3、学习要求: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体学习相结合,局机关安排每月15日(节假日顺延),上午半天为集中学习日;职工个人利用工作之余、节假日自学。要求每个职工每周自学时间不低于四个小时,有读书笔记,每年读书笔记不少于10篇,累计不少于5000字。

    4、学习考核:机关学习日实行签到制度,无故缺席二次以上(含二次者),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;对职工自学情况,年终局机关组织考核检查。

 

局机关用车制度

    一、车辆使用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和调度;

    二、车辆用油,经分管局长签字后领用;

    三、车辆维修,由办公室指定修理厂家和修理项目;

    四、车辆专人驾驶,晚间一律进库停放;

    五、未经批准使用车辆或将车辆外借,或交由他人驾驶的,一经发现扣除驾驶员本月工资20%,并给予批评教育;发生事故,损失一律由驾驶员本人承担;

    六、驾驶员应加强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,保证车况良好。执行公务时,不得饮酒,确保安全驾驶。

 

招待费管理制度

    一、公务接待:厉行节俭,反对大吃大喝、铺张浪费;

    二、公务接待,实行“对口接待”,由分管负责人批准,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;

    三、严格控制接待标准,按人均25元标准执行;

    四、对外接待,一律不准用公款进入舞厅、浴室、茶社等娱乐场所消费;

    五、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,确因招商引资、外埠交往,需要陪酒的,由主要领导人批准;

    六、招待费用报销:必须手续健全(税务发票、菜单),报销单上要由经办人注明用途;局财务负责人审核,纪检组长签字把关,分管局长签字,局长审批。

 

考勤及请假制度

    1、实行签到制度,每天上、下午上班到办公室签到。

    2、考勤由局办公室负责,并逐月将考勤情况予以公布。(因公、因私请假需向办公室说明,办公室每月做好登记工作)。

    3、上班时间应认真办公,不得跑跑溜溜做私活,如因公外出,需告知本科室负责人,以便工作上及时联系。

    4、凡请假,病假、事假或休假等按有关制度执行,请假超过一天,要分管领导批准,两天以上要经过主管领导批准,并报办公室备案,办公室每月统计病事假次数,作为扣发考勤奖依据。

    5、不经请假外出和逾期不归半天以上的视为旷工一天。

一、考勤制度

    1、交通局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上、下班时间,实行签到制度。

    2、凡因故未能正常出勤的,按《请假制度》履行请假手续。

    3、每少签到一次算半天缺勤,2次算一天缺勤。

    4、依所考勤情况,月底汇总通报,得出的缺勤天数,按半天扣4元,一天扣8元的标准,以此类推,在下月底工资中扣除。

    5、上班期间,未经领导同意,私自离岗,每次扣人民币30元整。

    6、职工出勤情况,列入职工年终考核。

二、请假制度

    (一)各类请假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办理

    各类请假(除突发性情况外)原则上都由本人写请假条,所在股、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,按批准权限审批后,报局办公室备案,假期结束后,本人须及时向办公室销假。

    一般工作人员在1天以内(含1天),需经股、室负责人批准,超过1天,应经分管局长批准;2天以上要经局长批准。股、室负责人请假,应经分管局长批准,分管局长请假应经局长批准。

    (二)事假

    各部门对事假应从严掌握,凡因私事离开岗位者,应先办理请假手续,请假超过两天者,应写请假报告,待按批准程序批准后,才可离开工作岗位;事假累计超过3天(含3天)扣考勤奖的一半;超过5天(不含5天),扣除当月考勤奖;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,不发给年终奖、岗责奖。

    (三)病假

    因病请假2天以上者,须持病历或就诊医院证明(县级以上)及请假批准权限办理,患突发性疾病,3天内补办请假手续。

    病假期满后,如需继续请假,必须出具病历和医院证明,重新办理手续,请假5天以上,扣月奖、满勤奖一半,超10天全额扣除月奖、满勤奖。病假超2个月以上按皖人发(1997)83号文件规定执行,全年累计病假超过66天,不发年终奖、岗责奖。由办公室和计财股负责掌握办理。

    (四)婚假

    职工结婚,对方在本市者,结婚假7天,对方在外地者,结婚假10天,外加往返路程天数,晚婚假增加20天(按法定年龄迟3年以上为晚婚);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。

    婚假因故延长者,须及时办理请假手续,超过天数,按事假对待。

    婚假期间工资、待遇不变。

    (五)丧假

    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者,其在本地者,可给丧假5—7天,其在外地者,可给7—10天,外加往返路程天数。因故延长者,须及时办理请假手续,超过天数,按事假对待。

    (六)产假

    女工产假90天(包括产前休息),难产增加15天,多胞胎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。

    晚育初产妇(妇女24周岁以上为晚育),延长产假30天。

    在产假期间,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延长产假30天。夫妻分居两地的给男方20天照顾假。

    产假期间,因病需继续休养的,经医生证明,可按病假处理。

    产假期满,婴儿不满周岁,须请哺乳假者,本人申请,经局领导批准,假期只发基本工资。

    (七)计划生育假

    做节育手术者,根据医院建议休息证明,可休计划生育假。女职工怀孕在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的 ,给假期42天,怀孕7个月以上引产的,按正常产假处理。计划外怀孕流、引产,从第二次起,一律给假15天,按事假对待。

    (八)凡请假者必须严格履行书面报告、审批、销假手续。享受法定婚假、产假、探亲假、丧假者,视同正常出勤考核,工资、福利照发。事假、病假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   (九)若没有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离职守者,一律按旷工论处,旷工按天计算,不满1天算1天,旷工1天取消当月月奖和满勤奖。旷工在1天以上(不含1天)4天以内(含4天),除扣当月月奖和满勤奖外,还要以天计算扣除本人工资及误餐费,另处罚每天30元。旷工超过5天(含5天),停发当月工资和一切待遇。年度旷工和无正当理由,逾期不归累计超过30天,按规定予以辞退。

    (十)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,按新规定执行。

 

 
 
 

 
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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